深究农村教育公共财政管理一、构建农村教育财政体制的理论、法律及现实依据经济学上一般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效用上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
一般认为从整体上看教育并不是纯粹上的公共产品,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逐渐减少,私人产品的属性逐渐加强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致力于在农村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这一思路符合世界各国发展的两个普遍性规律:即在工业化发展初期,农村支持城市、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综合国力已经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人均gdp超过了1000美元,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时期
因此,我国建立包括农村教育财政体制在内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已成为我国制度创新的重点
我国农村教育财政体制的建设是我国农村进入“无税时代”后,实现“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治国方策的必由之路,对解决“三农”问题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和制度保障作用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确立了国务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修订案还确定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我们建立农村教育财政体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农村教育经费供给存在的问题2002年,我国实行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将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提到了财力较强的县级财政,缓解了农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境况
但是对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以县为主的体制仍难解决农村教育经费历史欠账和投入短缺问题
农村教育投资主体的重心偏低税费改革后,县级财政成第1页共5页为农村教育投资的主体,而在我国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