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第1页共6页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