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本标准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35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535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L类车辆的定义见GB/T15089。3.1制动装置brakingdevice指使运动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止,或者使已停止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其功能如4.1.2所述。该装置由控制器、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3.2控制器control指由驾驶员直接操作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该能量可以是驾驶员肌肉伸缩的能量或是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量,或者是这些能量的组合。3.3传能装置transmission指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连接其功能的零部件组合。如果制动力并非由驾驶员产生,而是由驾驶员控制的能源产生或辅助,则该能量贮存装置也属于传能装置的一部分。3.4制动器brake指制动装置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3.5制动装置零部件component(s)ofabrakingdevice指经过组装构成制动装置的一个或多个单独的零部件。3.6联动制动系统combinedbrakingsystem指:3.6.1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不同车轮上至少两个制动器的一套制动系统。该控制方法需另设置一个独立于仅作用于一个车轮上的应急制动装置的控制器;3.6.2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控制全部车轮的一套制动装置;3.6.3对于边三轮摩托车(L4类),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的一套制动装置。因此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的制动装置应认为是一个后制动器。3.7满载车辆ladenvehicle除另有说明外,指加载达到其厂定最大总质量(按GB/T5359.5、GB/T5359.6)的车辆。3.8空载车辆unladenvehicle指用于试验的,只包括一名驾驶员和必要的试验设备及仪器在内的车辆。3.10湿制动器wetbrake指按本标准附录A中A.1.5处理的一个或多个制动器。4技术要求4.1总则4.1.1制动装置4.1.1.1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受到何种振动均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4.1.1.2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其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耐腐蚀和抗老化的能力。4.1.1.3制动器摩擦衬片不应含有石棉。4.1.2制动装置的功能本标准3.1中定义的制动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4.1.2.1行车制动不论车速高低、载荷大小、车辆上坡或下坡,行车制动系统必须能控制车辆的行驶,并使车辆安全、迅速、有效的停止;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手无须离开方向把就能实现该制动。4.1.2.2应急制动(若装有)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失效的情况下,在适当的一段距离内使车辆停住;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驾驶员应当在座位上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的情况下实现应急制动。4.1.2.3驻车制动(若装有)驻车制动必须能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使车辆停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即使驾驶员离开亦如此。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实现该制动。4.2制动装置的特性4.2.1每辆两轮轻便摩托车(L]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应装有具有独立控制器和传能装置的两套行车制动装置,且至少一套控制前轮,另一套控制后轮。4.2.1.1只要一套行车制动装置的某一故障不影响另一套的制动性能,这两套行车制动装置可共用一个制动器。某些零部件,如制动器、制动泵体及其配套的活塞(密封件除外)、推杆和制动装置凸轮组,如果它们有合适的尺寸公差、易于维修和足够的安全特性,则可不考虑其易损性。4.2.1.2驻车制动装置是非强制性的。4.2.2每辆边三轮摩托车(L4类),应装有不带边车时所要求的制动装置,若这些装置在带边车车辆试验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