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海商法调整,而是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一、基本介绍【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2-01【生效日期】1987-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1此资料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