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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财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