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内容摘要: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针对于受害人自身的过失,过失相抵更好的保护了弱者的权利。对于过失相抵的应用,本文从其性质、构成要件、适用限制等应当注意方面进行了研究,进而有效的保护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双方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过失相抵一、前言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它不仅残酷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使其肉体和精神遭受痛苦,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据统计,在全球的死因排名中,道路交通死亡位置靠前,同时,全球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多达5000多亿美元。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279万多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43720起,导致超过4万人死亡。在2002年至2011年这10年里,我国已经有近90万人死于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如此惨痛的数据,让我们不得不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来对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来进行调控和限制,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法律的规定重视和落实了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和损坏赔偿。(一)选题意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迅速发展,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生活需要,于是,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代替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因此,建立和健全一种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和弱者的法律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十分必要的。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欧美及日本等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有专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有效的解决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问题,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时,可以有效的救济受害者。本文选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作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就是为了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分析我国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使在发生实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在赔偿的赔偿的处理更有利于受害者的救济,有效地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尝试着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践上的处理方式,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了解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就有必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密切相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国际上,采取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达成共识,因此,研究其责任构成要件时,其重点是研究其作为无过失责任的特别要件,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1、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在侵权行为中得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虽然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也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因为在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时,首先应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事实或者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其也不会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可能会产生其他责任。2、行为的违法性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行为违法性?如果仅仅片面的认为是驾驶员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将会使受害人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有些事故不是驾驶员或者是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也有可能是不可抗力或者是意外事件造成。所以在对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不能局限于违章行为,应该理解为事故致害人违法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就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十分复杂,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其他的侵权行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运用的十分广泛。这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能够更加迅速有力的救济受害人。(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从2007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