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范围(一)粮食经营者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二)粮食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三)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完整准确的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是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是否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或最低粮食库存数量,并服从政府的调控需要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地方储备粮经营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和省上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责任(六)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第1页共6页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统一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程序
(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依照《粮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