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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稳步发展,保税区的功能逐渐完善,优势也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到中国保税区进行投资
下文是天津港保税区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向保税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