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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小心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毕业生:小心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7月开始,应届毕业生将陆续到单位报到,开始全新的人生旅途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第一关,也是关键一步
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有不少“陷阱”,特别是对没有什么社会经历的毕业生来说
报到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个阶段:在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7月正式毕业后,毕业生凭学校的报到证再到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工作
根据《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的说法:“就业协议书是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这里,不是说就业协议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而是说“法律依据”,这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笔者请教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他们明确: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而就业协议就主动失效了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事实劳动关系往往处于不确定、不稳固的状况
比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要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这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毕业生来说是非常不安全的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就业协议作为双方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不利于他的时候,完全可能说协议已经主动失效了)主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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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权更多的在用人单位手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很简单,不太会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