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奖惩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企业和其员工。第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第五条本制度的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对于在建筑工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建筑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七条建筑企业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第八条在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管理人员,可以评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九条对于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第2页共3页第十条对于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并及时纠正隐患的行为,建筑企业应当给予及时的奖励和表扬。第十一条对于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连续三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可以给予特别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员工,建筑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相关培训。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事故的员工,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员工,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第十五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严格限制其参与建筑工程。第十六条对于经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多次发生事故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整改,如果整改无效,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建筑资质。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第3页共3页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本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筑企业和其员工。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建筑企业所有,如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应当经过相应程序,并及时通知员工。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建筑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