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下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七)自然条件的影响;(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安全审查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五)安全评价报告;(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