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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强调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公正性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重要特征,这也就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由行政程序中被动的客体向积极的参与者转化,赋予行政相对人以广泛的民主参与权
下文是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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