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第1页共4页(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当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