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亲子鉴定篇一: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9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系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2
接生记录证明书3
亲子关系声明4
《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5
《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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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