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赵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析目录一、案由……………………………………………………………1二、案情介绍…………………………………………………………1三、案件焦点…………………………………………………………2四、争议与分歧………………………………………………………3五、本人意见…………………………………………………………4六、结论……………………………………………………………5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分析一、案由:张某诉赵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案情介绍1997年,张某与赵某达成协议,赵某给付张某2
5万元,购买张某北京市顺义区51号院房屋及其院落,上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
2015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返还张某所有的房屋及院落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任意买卖和转让,因此张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特定权利,由享有者的特定的身份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
赵某不是诉争房屋所在地的居民,所以他没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后赵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一审法院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就腾房请求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1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2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等
四、争议与分歧观点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返还张某所有的房屋及院落
原因: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处于一种严格的限制状态
但随着人们的需求的增加,人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的关注度日渐增加
虽然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转移
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