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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维权难女大学生就业维权难培训期内因病遭辞退女大学生在试用期突患精神疾病,所在公司以此为由要求终结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以32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今年刚满23岁的韩梅(化名),刚刚走出大学的校门,成绩优异的她毕业前很快被一家外资企业看中
去年1月30日,韩梅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书面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第一年的税后工资为每月2650元,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同年2月2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就此协议进行了鉴证登记
3月5日,韩梅正式进入该公司,担任起了采购的工作
由于韩梅工作认真,公司一直派她到外地出差工作
7月1日,韩梅大学毕业,并获得经济学的学士学位
随后,韩梅便和新同事一道开始参加公司举办的封闭式培训
可就在培训期间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7月20日,韩梅突然发高烧,并精神恍惚
后经医院诊断,韩梅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这份诊断犹如晴天霹雳般砸向韩梅一家,一个刚刚踏上人生新征程的青年怎么就突患精神病了呢
韩梅的父母想到女儿是在参加公司培训时发病的,便决定上女儿的公司一探究竟
可让韩梅的父母没料到的是,6月下旬韩梅就已提交就业报到证,可这家公司一直未与韩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嗣后,当韩梅再一次提交就业报到证,并要求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单位便以韩梅“放弃培训”、已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拒绝与韩梅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8月,韩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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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