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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VIP免费

2024年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_第1页
2024年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_第2页
生活性建筑间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XX县区、XX县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第1页共5页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住宅之间、低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8.0米;2、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0米;3、低层、多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4、中高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0米。当中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0米;5、当建筑正面之间遮挡面宽超过16.0米时,视为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住宅为准,按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四)并列布置时的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2、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9.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3.0米;3、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5.0米。第八条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要求,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平行布置时,南北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7米;(三)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第2页共5页大于或等于15.0米。如垂直山墙面宽(含阳台)大于16.0米,每增宽1.0米,相应间距递增1.0米,如超过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两款执行;(四)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执行;(五)并列布置时的山墙最小距离,高层条式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塔式建筑与高层塔式住宅之间南北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间距不得小于20米;(六)新建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第九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新建不规则平面的住宅,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按面墙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距离。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视作平行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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