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1页共7页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