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XX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6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4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6年11月2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0年7月2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05年11月19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
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第1页共7页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