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的各种行政许可案件,无论是在案件的类型上,还是在行政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比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件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要更加复杂、疑难
其中最难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正确把握
目前房地产开发等基本建设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方式和占比重最大的经济发展指标构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积累了大量资本
但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以行政审批(许可)而形成的垄断程度很高,而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却很低
行政权力和高额房地产利润的结合就形成了权力经济,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为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为行政单位办理各种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法或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实施拆迁中一旦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被拆迁人不但就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数量、房产的位置面积等纠纷申请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而且要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给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违法,予以撤销
本文以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角度,谈几点此类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社会及行政预防治理的认识
一、追加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第三人追加涉及拆迁的行政许可案件的第三人,是审理此类行政案件时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
例如在被拆迁人起诉拆迁许可证的案件中,原告以外的其他被拆迁人应否做为案件第三人
从其他被拆迁人与拆迁许可证的关系来看,他们同原告一样都与拆迁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如起诉,同样具有原告资格,如未起诉,理应追加为第三人
因为如果法院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