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20XX年7月15日)一、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体制改革,创新珠三角地区社会管理机制(一)稳妥实行村(社区)组织“政经分离”。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村组法第八条)稳妥实行村(社区)组织“政经分离”,村(居)委会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从依法直接管理逐步向宏观上的领导和指导转变。通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突出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每年年中、年终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述职、述廉,组织进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评议,换届选举时提出集体组织组织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必要时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提起罢免。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重大经营活动向村“两委”报告制度、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制度,接受“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必要时“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质询和问责。(二)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组织各项职能。规范村(社1区)组织职能,理顺各类组织关系。村(社区)党组织是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居)委会是村(社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主体,依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实行社会管理和村(居)民自治以及办理公益事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管理属于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拥有属于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村委会依法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享有经营权,进行本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少于30%集体经济的收益交由村委会用于农村经济社会的服务和管理;农村经济社会服务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政府公共财政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党支第1页共3页部,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组成,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由具有选举资格的本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实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选举相分离。错开集体经济组织和“两委”换届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及办公经费在换届选举前作预算,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三)依法依规推进“村改居”。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要求,稳妥推进“村改居”,将XX县区或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建制村彻底改制,建立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村改居”后,推进“政经彻底剥离”,原村党组织、村委会直接变更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原村委会,由政府公共财政全部承担社区“两委”办公、人员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办理经费;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前,每年仍须将不少于30%的收益交由社区居委会开展公共服务和办理公益事业。对不具备“村改居”条件的建制村仍保留农村体制,突出农业生态功能,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生态功能区。纳入生态保护控制区域的农村,要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明显提高、生态明显改善。支持和鼓励农村拓展农业功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休闲观光业,对珠三角地区城市提供生态屏障和环境支撑。(四)创新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积极引导非户籍常住人员参与城乡基层经济社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逐步提高非户籍常住人口当选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的比例,必要时规定适当比例的村(居)民代表由非户籍常住人口担任;建立村(社区)重大事务非户籍常住人员协商、参与、监督机制,为非户籍常住人员提供直接参与城乡基层经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提高非户籍常住人员对当地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城乡基层第2页共3页各类社会组织,打造非户籍常住人员参与社会管理与建设的平台。全面理顺政府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