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20XX年7月15日)一、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体制改革,创新珠三角地区社会管理机制(一)稳妥实行村(社区)组织“政经分离”
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村组法第八条)稳妥实行村(社区)组织“政经分离”,村(居)委会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从依法直接管理逐步向宏观上的领导和指导转变
通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突出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每年年中、年终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述职、述廉,组织进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评议,换届选举时提出集体组织组织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必要时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提起罢免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重大经营活动向村“两委”报告制度、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制度,接受“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必要时“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质询和问责
(二)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组织各项职能
规范村(社1区)组织职能,理顺各类组织关系
村(社区)党组织是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居)委会是村(社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主体,依法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实行社会管理和村(居)民自治以及办理公益事业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管理属于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拥有属于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村委会依法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享有经营权,进行本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少于30%集体经济的收益交由村委会用于农村经济社会的服务和管理;农村经济社会服务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政府公共财政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党支第1页共3页部,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组成,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