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较大。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合议庭也往往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意义等三个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字: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案例。原告郭某诉称,自己于1992年将户口迁入某村后,曾多次向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分得相应的承包地,都被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自己是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的“倒插门”不能享有该村的承包地为由拒绝。为此,郭某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分得相应的承包地。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本村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定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调整全市法律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整是法律授权性行政行为,而本案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其分得作为该村村民该有的承包地而诉至法院引起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原告郭某与该村村民及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是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第1页共6页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原告郭某结婚后于1992年将户口迁入某村,即为该村村民,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因此原告郭某向被告申请要求分的土地后,被告某村委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为郭某分得承包地,所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二个月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合议庭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有权对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但不属于行政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非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也不属于《解释》中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只是一种事务执行权,而非决定权,这种管理代表的是村民大会的意志,不同于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将土地承包事项的决定权授予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无法对外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关键是。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下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以求教于大家。第2页共6页一、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基础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