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模式大家好。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为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前,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总体上是有力的、全面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党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在尊重执政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改进有关检察机关的人事和财政领导制度以及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方式,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现状和弊端长期以来,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对业务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来贯彻其对具体案件的意见。这种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对于保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选派优秀干部加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加大投入保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工作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这种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不可忽视。从整体上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造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得不到很好落实。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由于管人与管事相脱节,事权与财权不统一,使得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实际上仅限于业务指导,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此以往,第1页共4页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就会产生“检令不畅通,步调不一致”,“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将会落空。二是容易使检察机关成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主要由地方领导和管理,在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或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可能出于本地的利益考虑,使得本应一体化的国家检察机关的地位附属化、本应集中统一行使的检察权地方化。事实上也存在个别地方政法委主持协调案件、决定诉讼走向的现象。三是不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个问题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有的基层党委在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及本地管理干部的案件显得过于热心,常常多次听取汇报,将案件拿到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上讨论,有时甚至在会上就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达成共识”,并要求检察机关遵照执行。这么做容易使检察机关丧失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关于改善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目标和构想从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长远发展来看,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模式应当是:以检察一体化为基础,以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内容,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标,形成在法治轨道上领导检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改进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在维持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下,按照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检察权的原则,力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内容、领导范围和领导方式,逐步实现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领导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改进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模式的基本目标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政治思想领第2页共4页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重点加强对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督促和检查,监督检察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