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工作的领导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全省每年的征兵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州、市)的征兵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各县(市、区)的征兵任务,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军分区的征兵命令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下达征兵任务,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命令的规定及当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定向征集,定向储备
女性公民的征集根据部队建设需要,按上级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在征集新兵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职工时,应当坚持征兵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在职职工,原单位应当结清其入伍前应得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其中合同制职工本人要求顺延原合同期限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现役年限顺延
第1页共6页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规定,公开征集条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主要领导负责;地(州、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