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浅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冲突的协调机制摘要知识产权侵权的公力救济模式,在我国呈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特色
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冲突分为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两种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解决双轨制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关键词双轨制冲突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图分类号:d923
4文献标识码:a对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言,侵权救济的公力保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
而知识产权侵权的公力救济模式,在我国呈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特色
“双轨制”是指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除了采取司法保护外,还采取行政保护的一种模式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行政保护方式的出现
行政保护方式除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外,其在与司法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过程中又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特点,这两方面的特点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中国特色”
1知识产权双轨制冲突现象双轨制冲突是指在我国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同时或先后介入同一案件时,对其中涉及到的权利有效性问题(或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出现结论不一致的现象
知识产权本为私权利,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其取得与行使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著作权系采取自由取得制度
另外,国家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
但由于专利权、商标权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对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所以世界各国皆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采取严格的申请审查批准制度,对其行使也加以严格的规范管理
以下仅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说明各种冲突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可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第1页共6页享有专利授予权,若被驳回专利申请,则申请人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