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一、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的看法关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强调效率的经济学家们当中,流行着两个口号:一是按要素分配,此即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二是分配的份额应当完全由市场决定,因而这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这两个主张容易让人联想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抛弃了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模式,因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关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做了最为深刻的揭示。为了理解我们的怀疑,先梳理一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很有必要的。不过,我们不打算详细地叙述,马克思是如何论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及其如何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约束下得以实现的过程,仅仅简要地考察一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属性及其大体分割方式的分析。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出发,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因此,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由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却凭借自己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了这种剩余价值。“劳动力的剩余劳动,是资本的无偿劳动,因为它为资本家形成剩余价值,一个无须他花费任何等价物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页。)剩余价值虽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但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能够单独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由资本实现并由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而形成利润和地租。“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第1页共14页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58页。)这样,所有这些形式的东西,实际上是共同对工人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结果。通过比较,马克思特别指出了利润、地租与工资的表面相同之处与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9页。)更确切地说,“工资以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6页。)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尽管具有两重性,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过,在讨论剩余价值分配时,马克思并没有提到对这种劳动的分配。我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相对于非所有者经理人员的薪金收入而言,资本家因为管理而得到的收入本身,也体现着一种有酬劳动,故而不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列。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占有和消费,而是为了资本的增殖。因此,他一般会把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另一部分作为资本或积累起来。“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这种积累可以表现为外延扩张,即在旧厂之外添设新工厂;也可以表现为内含扩张,即扩充原有的生产规模。问题在于,“要使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能够在资本主义生产所决定的分配条件和消费关系下实现并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就是说,要使这个过程能够进行下去,不至于不断地发生爆炸,商品就生产得太多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第2页共14页1972年版,第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