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内容摘要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两大法系在其启动模式上存在许多不同,通过比较和评价,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和问题,最后得出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两大法系现状问题完善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性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作了一个定义,即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指确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司法鉴定、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等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本文所论述的启动权是比较狭义的,包括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而一些学者则认为还包括结论的交付
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也就是是解决该权利由谁享有和怎样行使的问题
二、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比较和评价㈠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比较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其适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调查案件事实的主体是司法官员,鉴定启动作为案件调查的一部分由各类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但是,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司法官手中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以及186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做出进行鉴定的命令;共和国检察官或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的要求;这种要求对于第1页共7页1预审法官具有有限的约束力,即预审法官可以驳回该请求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