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陈颖辉)内容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的法,无疑集中体现了法所具有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而作为在经过对传统观点的反思之后,对宪法的阶级性的传统观念提出问题与挑战
在充分分析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真实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阐述,从中揭示二者概念与关系的根本意义所在
关键词阶级性社会性共有性在经过一段时期,有关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不同观点的激烈交锋后
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却避而不谈,似乎各学者对此问题已达成共识
作者姑且把共识称为传统权威观念
作者认为,对此问题,不是没有讨论的必要,而是需要提出更多的问题,并予以澄清和解决
一对宪法阶级性观念提出的挑战对于宪法概念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表述,诸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
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学者对宪法阶级属性的高度重视,把其视为宪法的内涵及本质必要且重要的要素之一
其根源于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一文中那句名言,新版的〈〈列宁全集〉〉已将该句话改译为:“宪制的实质在于和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
”权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统治者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生活条件
这些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人都有效
他们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即是法律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也是阶级性的集中的体现
宪法的阶级性也就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社会上所有人都一体遵第1页共8页行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