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与人大工作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问世,标志着我国进入宪政的新时代
50年来,尽管我们的宪政发展道路崎岖坎坷,但宪法,特别是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的推进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
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后,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
本文认为,宪政最大的特点就是主权在民,而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充分体现着宪政的思想
因此,要实践宪政,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为适应宪政的要求,人大工作必须具备充分体现民意、公平公正、限权意识和社会主义特色等特点
一、宪政的特征:主权在民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是,把人与人组织起来,以维持社会的和平、自由和繁荣
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同方式,造就了不同的社会结构体制
当社会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一个人的时候,便是君主体制;归属于少数人的时候,便是贵族体制;归属于大多数人和全体人时,便是民主体制
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建设主体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发挥它们的合力
但在诸多方式中,宪政无疑是最基本的方式,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高形式
历史是真理的火把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
尽管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但它确立了宪政体制,即主权在民的国家体制,是个伟大创举,对人类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今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人民主权”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并通过民主选举、公民表决或其他民主方式来体现这一宪政原则,从而使民主有了最坚实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基
因而,宪政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于大多数人或全体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即通常所说的主权在民
二、人大性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第1页共5页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