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与人大工作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问世,标志着我国进入宪政的新时代。50年来,尽管我们的宪政发展道路崎岖坎坷,但宪法,特别是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的推进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后,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本文认为,宪政最大的特点就是主权在民,而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充分体现着宪政的思想。因此,要实践宪政,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为适应宪政的要求,人大工作必须具备充分体现民意、公平公正、限权意识和社会主义特色等特点。一、宪政的特征:主权在民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是,把人与人组织起来,以维持社会的和平、自由和繁荣。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同方式,造就了不同的社会结构体制。当社会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一个人的时候,便是君主体制;归属于少数人的时候,便是贵族体制;归属于大多数人和全体人时,便是民主体制。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建设主体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发挥它们的合力。但在诸多方式中,宪政无疑是最基本的方式,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高形式。历史是真理的火把。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尽管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但它确立了宪政体制,即主权在民的国家体制,是个伟大创举,对人类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当今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人民主权”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并通过民主选举、公民表决或其他民主方式来体现这一宪政原则,从而使民主有了最坚实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基。因而,宪政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于大多数人或全体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即通常所说的主权在民。二、人大性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第1页共5页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专制的历史。追求民主思想,仅始于近代。十九世纪中叶,西方的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紧锁的大门,包括民主意识在内的西方文明东渐的进程加快,并对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思想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为代表的先知先觉者,勇敢地站到历史的前台,试图通过资产阶级的改良和革命,改变中国的命运,建立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然而,他们失败了。从二十世纪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用枪杆子历经28年的浴血奋斗,推翻旧的专制统治,创立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迅速制定了宪法,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革命成果。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规定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自治区)、设区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保障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性质。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权和人事任免等职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集体行使职权为特征。所有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一律平等。这一点与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差别很大。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是由人大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不会变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体现着多数人的意志,从而就更能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三、宪政制度下人大工作的特点宪政的特征就是主权在民,而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因此可以说,人大工作就是宪政制度的具体实践形式。随着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也更加重要。人大工作如何更充分地体现宪政思想,第2页共5页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的要求呢。我们认为:(一)人大工作必须真正体现民意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