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城乡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关于区城乡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是怎样一个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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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xx)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四)特困职工;(五)重点优抚对象;(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一)参与违法犯罪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斗殴或酗酒的;(四)蓄意违章的;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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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