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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小编导语: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山西:提出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
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山西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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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担忧或致权益“更年期”对更年期中的女职工进行保护,规定虽好,却难以实施;即便是得以实施,也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