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制造更好的环境,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若干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本市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速进展,本市已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户籍城镇化,但仍有一些郊区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进展,选择到中心城区、外省市或出国工作,从而形成了一批生活在郊区农村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本市150多万儿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本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实行有效措施,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全面建立以家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基础,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各项权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尽责。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必须依法尽责。建立家庭监护支持系统,积极开展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二是加强政府履职。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街镇属地责任,加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是提倡社会参加。贯彻“儿童优先”的理念,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力量,共同参加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统筹兼顾。对于留守儿童中的困境儿童,要结合本市困境儿童保障体制机制,统筹安排落实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措施。三、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政府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对外出务工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等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父母履行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根据本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二)落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区域实际,仔细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因人施策、按需帮扶,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留守儿童。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乡镇政府下载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