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租赁合同篇一:幼儿园校车租赁合同(1)金盆镇中心幼儿园校车租赁合同甲方:金盆镇中心幼儿园乙方:刘伟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出租车辆,做为金盆镇中心幼儿园学生接送的专用车辆,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租车辆费用给乙方
2、甲方应指定适当位置提供给租赁车辆临时停放,方便停车
3、甲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之后,方能调动车辆
5、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乙方责任:1、保证本专线运行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政策方面由乙方承担解释责任
2、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适于营运
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3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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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得在甲方用车期间无故停开,否则,停车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4、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燃料、税金、运管费、管理费等费用
5、文明、安全行驶,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在运行期间态度和蔼,礼貌待客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
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7、乙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