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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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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