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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的三大核心考点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就是风险,风险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点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遵循了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买卖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点,司法考试考查买卖合同一般就是围绕这三大核心考点展开的,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在合同法第133条,从这一条看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还有一种除外情形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我们在下面会讲到,我们先看:(1)、所有权转移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分不同的情形,这里我们总结为法定三公式: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在中国特指房屋)特殊动产(如车、船):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1)、以动产公式为例来说明,这里要注意三点:a,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这里已经办好了交付或登记,但买受人是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双方只能负相互返还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不承认德国法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德国法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相分离的,是交付行为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的效力不受买买合同效力的影响
B,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还必须交付
这与法国法的规定不同,法国法规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我国不是这样,我国合同成立了,还必须进行交付,这说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的,这就是物权法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