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_|li#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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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邵宁宁案情原告纪某
第三人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晟鼎公司)
第三人李某,夏某
2008年3月26日
原告为乙方(受让方),被告为甲方(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乙方认可甲方持有晟鼎公司15%的股权价值为190万元,同意在满足意向书约定条件时以该价款受让该部分股权:乙方承诺在意向书签订前
已对晟鼎公司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交易信息作了必要了解,甲方同意在意向书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晟鼎公司截止2007年底的全部财务数据
并配合乙方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乙方应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财务数据内容的调查核实,若内容相符,双方应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若内容有重大出入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意向书
2008年4月28日
被告为甲方(出让方),原告为丙方(受让方),第三入李某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系第三人晟鼎公司持股70%的股东,愿将晟鼎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第三人李某受让30%股份,作价人民币384万元
原告受让10%股份,作价人民币128万元;各方保证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及准确,各方于签署协议已充分沟通并知悉,不存在与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签订协议或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行为,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08年4月25日
晟鼎公司由股东被告周某,第三人夏某形成股东会决议
载明同意股东周某将其所持公司30%的股权(原出资额30万元)以3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李某,10%的股权(原出资额10万元)以1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纪某,以上转让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8年3月27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