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
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作为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行政复议原则上所采取由上一级复议的原则,只有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由原行为机关复议
3、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然而,当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则必须先申请复议,如果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就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服,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而且,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要求审查,也只能是针对某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
这可以通过与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比较看出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活动,因而与行政行为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它也遵循层级监督的原则,行政复议也适当追求效率等
但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