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谈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非法性2010-1-5近年来,部分驾驶人、少数农机管理者及交通执法者认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拖拉机”
1、这种认识的原因:一、《道交法》实施前,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核发均是公安交通部门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形成的惯性思维A、B、C、J可以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G、H;二、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前申领的,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
正证背面还标注着A、B、C、J可以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G、H;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版驾驶证A1、A2、B1、B2可以准驾M(轮式自行机械车),误认为也包括拖拉机
2、非法性的原由:一、《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23条的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由此可见,《道交法》赋予的农机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主体地位,依法履行拖拉机驾驶考试、核发职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也就是说,准驾拖拉机驾驶证件只能由农机管理部门核发才能有效
二、拖拉机驾驶证不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条“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车辆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51条明确指出:“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负责核发,拖拉机驾驶证不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