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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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