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1页共14页5、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