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违规建筑查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控制界线为准,规划控制区总面积约16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在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增建辅助用房,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三)通过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影响,符合规划要求的;第1页共3页(四)原地改建、扩建、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