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务委员议事制度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至迟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当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科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县委、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经批准,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前向旁听公民提供该次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材料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第1页共6页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