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李志军张治荣摘要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定位为村集体事务决策和执行机构;“两委”权责中关于党支部权责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变为党支部只把握政治方向及在党内活动,不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应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为计划生育、征兵、公共设施及遵纪守法方面的监督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制一、引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它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广西宜山、罗城两县部分农民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总结十多年的经验,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较以前的《村组法》(试行)更加完善,在推进村民自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昭示着中国基层民主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笔者通过对陕北s县w乡十个村庄的实地考察,并结合全国村民自治普遍存在问题的思考,发现村民自治推进中困难重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与村委会相关的法制严重欠缺
鉴于此,本文从村委会的角度出发,对村民自治中的几个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村委会的地位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不管是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是1998年《村组法》第二条均将村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第1页共8页自治组织
笔者认为法律对村委会的这一定位过于笼统,因为自治组织的范围很大,它包括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