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第1页共7页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