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恩施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XX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务实高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法治型、服务型、清廉型、效能型政府。第三条县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第六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XX县区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县长报告。第七条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XX县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处XX县区政府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第1页共12页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安排处XX县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督办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XX县区长交办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相关工作。主任、副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委托,代表县政府参加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协调、督办相关工作。第十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XX县区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第三章科学决策第十一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二条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研究、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四章依法行政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第2页共12页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县政府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第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第十八条提请县政府讨论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