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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IP免费

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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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关于股权继承(一)股权继承的原则要求1、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办理。2、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3、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2-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4、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统一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即将股东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该倍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需要确定,建议选择10的倍数。(二)股权继承的程序股权继承要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继承,并遵循下列程序办理。1、协商。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按照下一步程序直接办理。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对放弃继承的,应填写放弃农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附件1),并由其本人公开声明(附件2)。2、申请。股权继承人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被继承人股权证书、申请(放弃)农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股权继承声明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若有书面遗嘱、见证书(附件3)、公证文书等材料,应一并提供。在继承过程中提倡实行见证或公证。3、审核。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认真对继承申请的材料审查把关,向有继承权的人员、见证单位、证明人等了解有关情况,-3-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办理。4、公示。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把有关申请材料、继承人和放弃继承人等情况在村务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如有异意的,应重新调查审核。5、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股权继承的时间应从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次日算起,同时,被继承人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要进行相应变更。6、存档。继承办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交档案员保管,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应交由村级集体统一集中保管。7、备案。股权继承办结30天内,要以村(居)集体为单位将继承办理情况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二、关于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一)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1、内部转让的受让方户籍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内部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社有优先回购权。股权赠与时,受赠与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2、未满18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如确需转让,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家庭户主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4-并承诺其所得用于该股东的生活所需。3、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相关权益。4、暂不分红的股权原则上不能转让和赠与。5、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6、“五保户”、“特困户”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一般不能转让和赠与。(二)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程序1、双方协商。转让、赠与方与受让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提出申请。转让、赠与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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