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股权继承(一)股权继承的原则要求1、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办理
2、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3、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2-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
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
4、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统一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即将股东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
该倍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需要确定,建议选择10的倍数
(二)股权继承的程序股权继承要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继承,并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按照下一步程序直接办理
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
对放弃继承的,应填写放弃农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继承人表(附件1),并由其本人公开声明(附件2)
股权继承人应及时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