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控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政办发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有关部第1页共7页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