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演讲稿今天很荣幸能与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下面,我想主要讲一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2、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四类案件的定性区别3、企业注销后的处罚问题4、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行政机关如何适用法律
5、当前法制部门正在从事的涉及全系统执法几项工作,向大家作一个说明,也请大家支持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大家知道,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一般总会涉及到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这既是案件要求事实调查清楚的需要,也是在最终处罚时所要面对一个一般性问题,要不要没收,没收的违法所得倒底有多少
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执法办案的同志都知道,同一个案件,实践中违法所得计算宽严不一,最终结果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当然,在我们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是按国家工商局按335、336号答复执行,具体规定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1、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第1页共14页(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2、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