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组成。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2、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案;3、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第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内容告知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的内容传达到联系户。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