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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对诉求更能维权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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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找对诉求更能维权找对诉求更能维权有报设2013年12月16日以《要求履行合同比直接索赔多得8万元》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40岁的张铮,在2012年10月25日与泰科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雇佣协议。协议约定其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同时,约定其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每年按13个月计发工资。“任职期间,我表现良好。2012年12月28日,公司突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张铮说:“由于公司无故拖欠我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申请仲裁裁决支持我6项请求:这些请求包括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该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就是试用,谁不合格就当即走人,没有什么可啰嗦的。然而,在法庭上公司举不出法律认可的证明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其做法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员工不上班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在其不上班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支付。由此,打多长时间的官司,公司就得给他发多长时间的工资。最终,本想零成本让张铮走人的公司,还得掉过头来求他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商量着将其应得的近1年的10多万元的工资,加上其他经济补偿21.823万元减为8万元。点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保全律师从简单意义上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不仅表现在它可以随时、随地侵犯员工权益,对于敢跟单位叫板打官司的员工,即使在法律上打不赢官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司,也能用拖时间的办法,把这些员工“拖死”,使其自动投降、不再纠缠。可本案中,张铮在认定单位必输官司的情况下,不要求赔偿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招儿要了公司的“命”,让它“拖不起”。事实上,也只有这样,公司才能服“软”。打官司维权的意义和价值,也就在这里。http://www.cnrencai.co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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